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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企业清算时能否将经营收入与清算收益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

时间:2017-05-17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参考《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实际经营终止之日,具体为: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为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宣布解散的决议日;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的,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类似机构的决议日;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为相关行政机关文件签发日;
  (四)宣告破产的企业,为被人民法院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五)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为经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批准的企业重组协议或合同的签约日;
  (六)其他需要清算的情形,为相关证明文件的生效日。
 
  第六条规定,清算期间是指自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起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第七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第八条规定,企业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清算期间是指自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起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企业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额。不应与经营期经营收入合并申报纳税。